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函
致:陕西西安广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鉴于:
贵我双方于2024年8月3日就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25号糜家桥小区59号楼1层0102号北向南第二间商铺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贵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我方发送《商铺租金支付商榷函》,称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租金,承诺于2025年7月31日前付清2025年3月5日—2025年9月4日期间剩余租金126880元;若未按时支付,则自2025年8月1日起自愿清理店内物品、结清房租及水、电费用,并将房屋交回 。
现告知事项:
截至2025年8月1日,我方未收到贵司应付的剩余租金126880元,贵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贵司在《商铺租金支付商榷函》中明确承诺了“未按时支付则交还房屋”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及原合同约定,我方现正式通知:
一、合同解除
自本函送达之日起,贵我双方就上述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立即解除。
二、义务与期限
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 清理物品:移除店内全部属贵司所有的物品,恢复房屋合理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2. 结清费用:全额支付租赁期间产生的租金、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全部费用;
3. 交还房屋:将商铺腾空并完好移交我方,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
三、逾期后果
我方已登报形式并以邮寄发函的形式告知贵方。若贵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我方将自行清理店内物品(物品处置风险及费用由贵司承担),并依法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我方有权就因贵司违约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向贵司追偿。
请贵司务必重视并积极配合,避免扩大损失及法律风险。
发函人:周超
日期:2025年8月7日
同步刊发报纸:《阳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