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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共有收益未公示处罚3万元罚款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必须要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具体执行得又如何呢?为此,华商报记者用两天时间走访了6家小区,结果发现大多数小区并未按照规定公示共有收益信息。

未公示或公示失实信息最高可罚3万元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三)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代收代缴事项;(五)水、电、热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六)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处罚办法:“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规定来看,水、电、热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是必须要公示的,而前段时间一些物业公司之所以被业主怀疑从取暖中牟利,就与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有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又具体指什么呢?

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可以从住宅小区获得的直接共有收益大致有以下十几项:(1)电梯广告费;(2)倒杆广告费;(3)废品收购进场费;(4)通讯运营商基站占地费;(5)流动商家进小区外卖占地费;(6)物业用房租赁费;(7)屋顶信号接收占地费;(8)地面车位占地费;(9)广告、闭路、基站等公共电差价费;(10)售水箱费;(11)自行车库承包费;(12)小区内杂物间租赁费等。

如果将住宅小区运用公共资产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计算,小区的公共资产经营收入可以以几何级数增加,比如:(13)小区公共建筑如会所、健身房、游泳池等的经营收益;(14)利用小区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经营收益,如利用空置物业用房经营超市、幼儿园、养老机构等。

这么多的收入都属于业主共有收益,但物业公司按规定公示了吗?

西安市房管局:未按规定公示肯定会按规定处罚

西安市房管局物业办负责人表示,凡是《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要公示的信息,如果物业公司不按规定公示,肯定是要按规定处罚的。如果业主们发现物业企业没有按规定公示,可以拨打以下电话,向区县、开发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如下:

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9625348(9)

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7444565

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7621992转8019

雁塔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68523471

灞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3511092

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1627286

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 89580208

经开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86519215

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 81201584

浐灞生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83592127(9)

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房屋管理局 83332119

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住房交通建设局 85688781

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3812039转8009

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85652677

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6202072

高陵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6919071转8014

鄠邑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4889563

蓝田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2721237

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71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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