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此时的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约定的原债权人因为债权转让行为丧失了债权人的债权。若将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即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成了新债权人,而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增加了。但并非所有债权都可以转让,我国法律规定有三种债权不能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债权人在转让自己的债权时,要明确自己的债权是否能够进行转让。一般情况下,第三人也就是受让人,在获得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后,受让人可以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对于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受让人不能取得。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因为债权人的转变,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案例一: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联合公告
依据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下列清单所列之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等全部合同权利转让给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借款人及各担保人。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作为下列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清单所列之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各担保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序号 | 债务人名称(借款人、担保人) | 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名称 | 原债权人名称 | 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名称 |
1 | 神木县富鼎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 | 《陕国投˙雍州中小企业基金1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19-132)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2 | 陕西巨洋实业有限公司(保证人) | 《陕国投˙雍州中小企业基金1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19-141)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3 | 神木县成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 《陕国投˙雍州中小企业基金1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19-133)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4 | 徐光荣、张艳(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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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雍州中小企业基金1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19-136)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 联系电话:029-******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0日
案例二:关于西安市高陵区粮油贸易总公司改制债权债务转移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企业即将进行改制,整体改建为国有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本企业现在对外债权、债务将由改制后公司全部承继,为保证相关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本企业特发布公告如下:
请本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与本企业确认其债权、债务;如有债权人或债务人对改制后公司承继本企业原有相应债权或债务有异议,请于上述期限内提供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则视为同意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特此公告
联系人员:穆佳
联系电话:869*** 传真:86**
通讯地址:西安市高陵区西韩街249号
西安市高陵区粮油贸易总公司
2019年12月13日